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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青年。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及其活动的管理,全面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青年志愿者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开展活动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志愿者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由实践部管理,接受学院的指导。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成员必须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或我校正式青年教师。
第二章 组织的成立
第五条 本志愿者服务队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成立并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由院系团委指定或从本院系青年志愿者中选举并由院系团委认可产生,新任的负责人上报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登记备案。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为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
(三)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院系青年志愿者中有一定威信。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
(一) 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 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上级主管单位撤职的其他组织负责人;
(四) 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三章 注册制度
第七条 注册青年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注册青年志愿者是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
第八条 注册青年志愿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2.具备与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3.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4.遵纪守法。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注册程序:
1、申请人在团委学生会实践部领取《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认真填写后上交。
2、注册完成后,向外公布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名单;还需向其成员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证。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注册完成后即获得统一使用的注册号证件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可以组织开展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有权推荐本院系或本志愿者组织的注册青年志愿者到其它公益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行动。志愿服务行动也可吸收符合注册志愿者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队进行的志愿服务必须符合《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志愿者服务队管理条例》中所有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1.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定期召开志愿者组织联席会议。
2,各青年志愿者有提出改进会议执行进程的建议的权利和义务,由服务队负责人及志愿者共同讨论改进。
3.实践部负责会议记录与会议资料的整理与保存。
第十五条 系志愿者服务队更换负责人,须通知学院并声明负责人的交接。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学院根据各志愿者组织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青年志愿者,在年度志愿者工作大会上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七条 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志愿者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权利:1,知情和参与权;2,建议和监督权;3学习和发展(参与培训);4,自由退出。
义务:1,遵守规定,服从安排;2,服从管理;3,自觉维护自愿者形象;4,积极参加培训交流及研讨;5,接受评估。
第七章 认证和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各志愿者服务队每次组织志愿服务结束后,由负责人进行档案记录,作为认证信息。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服务认证程序:
1.每学期认证两次(期中、期末),具体时间由实践部统筹。
2.认证时各志愿者需收取《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反馈表》,表中所有项目(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参与人数等)应如实填写。服务对象的情况应明确(无明确服务对象则由院系负责人具体说明),联系方式需详细具体。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评估计奖励方法:
(1)填写评估申请表;
(2)组织评议(实践部统筹,志愿者监督);
(3)至少参加两次志愿者活动;
(4)评出优秀青年志愿者,发于证书。
第二十四二条 惩罚制度
1.凡在活动中损害机械青年志愿者形象及学院形象者,予以警告;凡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开除出注册志愿者行列
2.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华南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实践部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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